第十三条

有效

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依法惩处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