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停车规划,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停车需求,依法制定建设项目停车配套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停车配套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水平适时评估,并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