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湿地公园或者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经营服务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分别由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