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采集、登记、查核工作,督促出租人依法报送出租屋相关信息;
(二)健全出租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涉出租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三)对出租屋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
(四)对出租人组织开展治安安全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采取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
(五)出租屋的其他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