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