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市林业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适合野生动物放生的区域,并在放生区域设置指引科学放生的宣传栏。划定放生区域应当考虑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的影响,听取社会公众、专家的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放生区域,禁止在其他地方放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