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

市林业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当地物种名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