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林业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放生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林业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宗教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野生动物放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