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放生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国家、省对野生动物的放生和野化放归、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宗教放生活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包括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