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编制项目概算时,将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概算审批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