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不得转让、赠与、借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