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并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