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