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