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