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工作,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知识,增强公众的海绵城市建设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