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