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七条有效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业主不能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可以协调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