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