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