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安宁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安宁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会同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安宁河流域的产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市政、公共服务等方面专项规划时,应当加强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进一步加强片区规划统筹。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