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安宁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和依法劝阻、举报以及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行为的权利。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安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对在安宁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