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增强水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