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完善服务机制,推动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在本行政区域集聚。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加强各行业领军人才、掌握核心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建设,提升人才自主创新能力。

人才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非本地缴纳社保人才来本市创业、就业的招引留用政策。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