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取暖促进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完成清洁取暖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未完成清洁取暖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