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取暖促进工作纳入年度考评。

完成清洁取暖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未完成清洁取暖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