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辖区内有流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流的,应当保障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控制标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