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本规定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等水资源。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