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