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