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不得影响周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农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信鸽协会应当加强对信鸽饲养、竞赛等活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