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不得影响周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农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信鸽协会应当加强对信鸽饲养、竞赛等活动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