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应该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对接,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