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具有重大价值的仰韶文化遗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对具备条件的仰韶文化遗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国家、省考古遗址公园,打造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观、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间。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