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具有重大价值的仰韶文化遗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对具备条件的仰韶文化遗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国家、省考古遗址公园,打造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观、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间。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