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等。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