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建立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和机构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并记录备案。接受移送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