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消防条例第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并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