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场所住宿部分的外窗、阳台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或者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