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相关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

志愿消防队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志愿消防队员参加火灾扑救,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消防队员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