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大型会议的承办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提前向参会人员告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
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病人、老人、残疾人、学生、婴幼儿的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