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社会福利机构、医养结合场所、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禁止在宿舍、起居室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应当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