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消防条例第十条有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消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另行选择适当地点,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