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传染病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预警系统,建立专业防治队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机制,建立发现、诊断、报告、隔离、治疗流程,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独立封闭的治疗场所,及时落实医护人员及患者相关隔离要求。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