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下列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但划定的吸烟区或者设置的吸烟室除外:
(一)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
(三)公共场所电梯轿厢内;
(四)中小学校校园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教室、活动室等场所;
(五)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空间,大中型商场、礼堂、会议室等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
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个人可以劝阻,并可以要求该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履行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