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规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