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畜禽屠宰管理、养犬管理、施工管理、文明行为促进、供水用水等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