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七条有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畜禽屠宰管理、养犬管理、施工管理、文明行为促进、供水用水等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