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林草、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