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制定本辖区内乡村清洁管理目标,建立乡村清洁巡查制度,督促村民委员会、社会经济组织(含国有农场)履行乡村清洁职责。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