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置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法律、法规对乡村清洁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