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