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采取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措施进行隐患治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