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本市应当加强外商投资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书面政策性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应当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资金短缺、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超出法定权限导致承诺、合同无效或者无法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